如何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?
 

  2023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条将2018年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条中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、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,不得“在党内提升职务”、不得“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”分别修改为不得“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”、不得“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”。其中的“进一步使用”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十七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“进一步使用”,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“重用”涵义一致。需要指出的是,职级公务员转任、兼任领导职务的不属于“进一步使用”,而是属于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“提拔任职”。

  从上述修改情况看,新修订的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,在受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后的处分执行标准上更加严格,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但不能提拔职务,也不能进一步使用。

  *摘自《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学习解读》(中国方正出版社 2024)

 
 
 
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 | 网站声明
天津画院版权所有 备案/许可证编号: 津ICP备09008928号-1
地址:天津市西青区保山西道261号
技术支持:北方网 建议使用IE5.5以上浏览器,分辨率1024*7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