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如,对领导干部漏报个人重要事项的行为,是否构成违纪。从行为的违规性看,漏报行为明显违反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等规定,符合违纪行为构成中违规要素的要求,但其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隐瞒,不符合有责要素的要求,因此一般不能认定为构成违纪。但是依照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,漏报行为情节较重(比如,少报告房产面积合计50平方米以上,或者少报告股票、基金、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,或者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等)的,则推定其主观上系有意隐瞒不报,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纪,并应当给予诫勉、取消考察对象资格、调整职务等处理。
因此,遵循这样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,通过对两类要素审查的方式,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。比如,接受公款宴请的行为,仅能证明公款宴请这一违规要素还不够,还需要查明当事人的主观认知,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的宴请是由公款支付。又如,转移涉案财物的行为,仅能证明相互串通转移财物、企图逃避查处这一有责要素还不够,还需要认定所转移财物的性质确实属于赃款赃物(不含作登记上交处理的财物),才能符合违规要素的要求。
认定违纪案件证据应当达到“明确合理可信”的程度,可引申为以下条件:第一,定性量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,证据应具备关联性、真实性和合规性,每个相关事实至少有2个以上独立来源的证据,能够相互印证;第二,定案证据真实、合规;第三,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;第四,综合全案证据,所认定事实明确合理可信。需要强调的是,违纪案件中既违纪、又违法的受礼等问题与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,只有那些只违纪但构不成违法的信仰宗教、违规发展党员等问题适用违纪证据标准;违纪证据标准和职务违法证据标准不存在递进关系、不存在谁高谁低,关键是看问题性质、行为构成和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。
*摘自《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学习解读》(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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